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41地號土地為小路,757地號土地 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41地號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 約;757地號土地現供公眾使用。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241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757地 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3.
75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案分4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75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 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 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定之。 六、
8.
757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 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 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