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及烏日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 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之。 六、本件暫編第485建號之建物,係第23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 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另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
9.
15.84平方公尺,占用使用權源不明,請拍定人自行查明,如屬無權占用,亦有 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10.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 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