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667-1地號土地為建物後方之空地,應屬防火 巷。至於1031建號建物為主建物(300建號)之增建(附屬建物)、1033建號建物為主建物(300建 號)之從物(鐵皮棚架,作為停車使用)。嗣經警察機關查訪之結果,未獲會晤債務人,在場人即 債務人之弟弟蕭○?稱,拍賣建物為其與妻子、兒子及母親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屋況正 常等語,於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103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其中1031建號建物 占用鄰地0.52平方公尺,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屬興建完成之農舍,為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須檢具稅 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 用執照影本;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反者投標無效。
10.
本件拍賣土地即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