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兩筆土地均為巷道。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兩筆土地現況為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六段429巷30之1號至52號門前巷 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四」住宅區,「住四」 屬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編號2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 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六、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