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
3.
3至8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2 土地上有墳墓坐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2土地現場為風水寶地,其餘土地 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墳墓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八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農業區 」。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墳墓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墳墓占有權源及 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如墳墓為債務 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10.
第838條之1 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墳墓)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 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 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