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
2.
3至8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2 土地上有墳墓坐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2土地現場為風水寶地,其餘土地 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墳墓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八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農業區 」。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墳墓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墳墓占有權源及 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如墳墓為債務 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6.
第838條之1 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墳墓)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 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 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