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11-
8.
512-1地號上面為雜樹 林,511-9地號上面為雜草,564-
11.
568-1地號上面為雜樹林。 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具狀陳報,8筆土地現況為空地。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8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未臨路,分別位於田寮區 南安里及三合里,屬山坡地農業生產地區,現況皆為雜木樹林,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8筆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