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140建號建物地下層後側、屋突後側鐵皮為增建(於假扣押測量暫編定為1705建號,無再增建)。在場第三人林OO稱其與債務人前為同居關係,基於與債務人之協議書居住於此,與債務人無租賃及借貸契約,建物有嚴重漏水及壁癌之情事。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建物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暫編170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