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138建號建物無增建,1139建號建物地下層左側鐵皮為增建(於假扣押測量暫編定為1706建號,無再增建),經檢視有嚴重漏水及壁癌。在場第三人陳OO稱1138建號建物係其兒子與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57年12月12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房子有漏水之情事;1139建號建物係第三人李OO向債務人承租。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建物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暫編170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