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道路、雜林、菜園,有一無屋頂且毀損不堪使用之地上物,其上無懸掛門牌號碼。另有門牌號碼:楊梅區民富路三段68巷349弄6號、12號建物坐落。另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0645號拍賣公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另有二間鐵皮屋作為停車場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7.
本件土地上設有二個地上權,設定範圍分別為87‧
8.
96‧62平方公尺,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12.
本件土地上設有二個地上權,設定範圍分別為87‧
1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6.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