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91年2月18日查封筆錄及本件114年5月14日筆錄所載,執行時債務人不在 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 現況為民隆路之道路,周遭有嫌惡設施為高架道路、火車軌道,投標人應自查 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減少價金、撤銷拍定。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 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 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 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 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