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一筆。乙標拍賣土地一筆。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 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 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 價。)
5.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1538地號土地其上為雜 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無人使用,產業道路供通行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應有部分執行。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8.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