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兩宗相鄰,31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經32地號土地通行至私設道路, 故合併拍賣。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32地號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 樹林。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且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 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