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二樓右側、三樓全部增建,惟仍 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51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又該建物占用鄰地1298地號0.47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