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一樓前雨遮、廚房後方、二樓後方、二樓前 方雨遮及三樓雨遮均為增建。在場人黃○○稱其與家人居住於此,債務人住台北,是其他共有人 同意我們住在這裡,未成立租約亦未給付租金,房屋會漏水等語。經入內檢視有多處壁癌。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2766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 出,該建物其中1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
3.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170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