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3月13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時,建物所在之公寓設有門禁但無管理 員。債務人在場表示1176建物係自行居住使用,並稱未配有車位。經檢視屋況,除天花板有滲水情形及浴室天花板有霉斑外,其餘狀況大致良好,惟標的現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並注意。
3.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依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 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惟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 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實施之拍賣,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