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雖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市場之攤位),惟依實務見解,債務人出賣之攤位亦應與 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與同一人無異,攤位所在同層其他攤位之共有人及同棟 建物及坐落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購之權利,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富國段1974建號(花蓮市國聯二路58號一樓)座落於富國 段419地號上,為一廢棄市場,內有集合眾多攤位、走道、公共區域等,現久無人使用,遺留一 些廢棄物、攤販器具及工具等,惟因無法特定債務人所有攤位之具體位置,故拍定後不點交,應 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 使用分區記載為「市場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