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4年3月1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688地號土地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1401建 號建物占用,債務人在場稱1401建號建物現經營佳進餐館兼個人住家,有安放神明及祖先牌位, 會漏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401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 出,該建物其中約3.67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嘉平段1669-1地號),約144.0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 (嘉平段1668地號)、約26.07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嘉平段1689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7.
168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建物部分經本院函請轄區警局協助查明使用現況,該警局函覆「建物無人應門且撥打電話無 人接聽,無法調查建物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