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114年10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09-
4.
223-1地號 分別位於汐止忠烈堂附近532744號電燈向西南方約370公尺、西南方偏西約450 公尺、向北方約130公尺、向東北方約450公尺,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地。惟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210地號、22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 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