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81地號上 有壯圍鄉永美路3段81巷23號、21號房屋與三棟未見門 牌之平房、一棟未見門牌之二層樓房、該二層樓房旁之鐵皮倉庫。該地上另種有芭 樂、竹子、短期蔬菜並停放二台許久未使用之汽車,上開房屋座落與作物種植權源 及車子停放權源不明。
7.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9.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10.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