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7.
拍賣之建物,其中176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之祖母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 表示意見;又據民雄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之祖母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 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 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 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8.
拍賣之87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 購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 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 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