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3.
拍賣之建物,其中176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之祖母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 表示意見;又據民雄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之祖母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 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