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1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283─15地號為芎林五和街之道路,旁有五和街176號建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本件拍賣283─15地號土地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法院職權調查該禁止處分登記目的為保全追徵之扣押,本件拍定後將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本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地政機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則非執行法院所得干涉,拍定人不得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事宜發生延滯或障礙主張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地號登記謄本記載「工業用地依新竹縣政府86年6月28日86府建商字第55913號函辦理」,經法院依職權函詢新竹縣政府以114年11月20日稱本件拍賣土地位屬新竹縣政府112年11月30日府產工字第1125213995A號公告「新竹縣芎林鄉五華工業區設置編定申請變更計畫案第三次變更可行性規劃報告(定稿本)書圖」範圍內,土地使用應依前開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計畫規定辦理。鹿寮坑段283─15地號為「道路用地」,應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另新竹縣政府114年12月19日函稱本件拍賣土地不得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附表1,作為開發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11.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