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1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250地號部分為菜園、雜草空地,另有一間無門牌鐵皮屋、一間雞舍;250─
5.
250─5地號土地皆部分為菜園、部分為雜草空地;250─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工寮一間,其餘為雜草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前述地上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7.
250─6地號土地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法院職權調查該禁止處分登記目的為保全追徵之扣押,本件拍定後將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本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地政機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則非執行法院所得干涉,拍定人不得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事宜發生延滯或障礙主張撤銷拍定。
18.
本件拍賣地號登記謄本記載「工業用地依新竹縣政府86年6月28日86府建商字第55913號函辦理」,經法院依職權函詢新竹縣政府以114年11月20日稱本件拍賣土地位屬新竹縣政府112年11月30日府產工字第1125213995A號公告「新竹縣芎林鄉五華工業區設置編定申請變更計畫案第三次變更可行性規劃報告(定稿本)書圖」範圍內,土地使用應依前開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計畫規定辦理。鹿寮坑段250及250─6地號為「產業用地
19.
」,其開發方式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工廠之設立、用地變更及開發;鹿寮坑段250─2及250─5地號為「綠帶用地」;鹿寮坑段250─3及250─4地號為「綠帶兼排水用地。另新竹縣政府114年12月19日函稱本件拍賣土地不得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附表1,作為開發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2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3.
250─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僅就
24.
250─6地號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此際就本標其餘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