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6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土地,建 物每層前後均有增建(1樓雨遮後建物增建,2.3.4樓雨遮、5樓屋突前後增建),第三人林OO在 場表示,房屋現為蔡OO占有使用,是蔡OO借名登記予債務人,該公共空間外觀上無明顯異狀, 且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六、1300建號建物為增建,不具獨立性,不論是否由債務人出資興建,均附合於主建物,併為 本件查封效力所及。又因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 不得異議,且拍定或承受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 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