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乾96495

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1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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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18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2
保證金:
36.4
總坪數:
30.6
坪單價:
5.9萬/坪
持分地坪:
30.6 坪
總現值:
22.3 萬
拍後增值:
-159.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學甲區 宅子港段 11地號,面積 3,100 m2,持分 7/216,18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學甲區 宅子港段 11-1地號,面積 23 m2,持分 7/216,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12)
2.
假扣押查封時,依查封筆錄所載,土地上有數十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雜草及建物數棟,有部分為通行道路,道路舖設 柏油。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11地號土地上有已登記建號建物為同 段
3.
75號建物。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 行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經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登記,請投標人及應買 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 物、地上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11.
本件拍賣土地,如地上權人、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 優先承買權。上開承租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 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除已設定之地上權人外,其餘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 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 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2.
民法第838條 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學甲區 宅子港段 11地號
3,100 m2 × (7/216) × 2,200 元 - 180 萬元
= -157.9萬元
2.
臺南市 學甲區 宅子港段 11-1地號
23 m2 × (7/216) × 2,200 元 - 2 萬元
= -1.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4
3拍 點交
583.5 坪 / 153.6 萬
2026/3/3
3拍 不點交
93 坪 / 3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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