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81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魚池鄉日月街89之5號建物之基地,其土地及建物由承租人王文杖使用中。債權人嗣後陳報租約,租期為112年12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個月新臺幣25,000元。債權人代理人稱僅執行土地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商業區用地。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土地及建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拍賣之土地雖設定地上權予南投縣仁愛鄉農會,但地上權人並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拍賣之土地所設定之地上權不塗銷。拍定人如欲請求塗銷地上權,應逕洽地上權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辦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