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3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 北投區中央北路4段316巷25號西北方29公尺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