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59建號、239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14日現場執行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無人居住使用,屋外落葉、雜草及雜物 均久未整理,屋內僅餘電視櫃、電視、餐桌、櫃子、床墊等較大型且零星物品;房屋位於山坡 依地形而建,故係2樓臨馬路邊,屋況潮濕,部分牆壁有裂痕,未斷電但已斷水,社區管理員表 示疑似為海砂屋。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 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39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位於主建物之
3.
2樓及頂層,除2樓之車庫外,均與主建物內部相 通,且無獨立出入口;1樓前陽台旁儲藏室放置桌椅、雜物,後陽台向外以鋁製花格圍起空間自 用;2樓車庫及通往2樓大門之小樓梯搭建為自用空間,車庫現未停放車輛,僅有部分雜物;頂 層增建係靠近樓梯的長形區域。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 43264738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 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 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