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546地號土地,現 為雜草空地,1113地號土地現為雜草空地、部分有數座墳墓坐落。848地號土地 現種植經濟作物,部分有水井等農業設施(鑑價報告記載),另有一座墳墓坐 落。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水井(抽水設備)、農業設施、墳墓、地上物均 非屬本件拍賣之範圍。水井依法為土地之一部分,亦在拍賣之範圍(惟,水井 之「抽水設備」非本件拍賣之範圍內)。再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 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皆需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 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 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 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11.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3.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4.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