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係應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建物坐落數筆土地上,拍賣建物一至四樓均有增建,四樓有嚴重漏水,查封當時係由債務人 母親獨居,應買人應自行確認違建之情形後再行應買,另據地政所繪建物測量成果圖,拍賣建 物有達91.26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應買人併應注意拆屋還地之風險。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