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空地。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 土地未直接臨路,現況坐落未保存登記磚造平房。本件執行時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土地坐落門牌太平街134巷11號一層未保存登記磚造平房,現場曬晾衣物, 推測有人使用等語。另據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32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理由所載, 門牌太平街134巷11號一層未保存登記磚造平房係由第三人李迫起造,惟上開建 物目前占用現況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 占用土地不點交,其餘按現況點交。
7.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