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至4號土地均相連,上有門牌為臺南市新化區信義路252號之建物,部分為空地,均未臨路,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編號4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5.
經本院函查該門牌稅籍資料,其中一筆內稅義務人為債務人康家祥,建物 如為債務人康家祥所有,應賣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6.
民法第838條 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關係之相關規定。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