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至4號土地均相連,上有門牌為臺南市新化區 信義路252號之建物,部分為空地,均未臨路,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4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經本院函查該門牌稅籍資料,其中一筆內稅義務人為債務人康家祥,建物 如為債務人康家祥所有,應賣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0.
民法第838條之1 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關係之相關規定。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