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空地、部分道路,據債權人稱:系爭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是為 避免債務人興建房屋或搭建鐵皮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或做其他使用等語,惟不動 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設有地上權登記,設定目的:建築房屋、存續期間自113年1月29日 至123年1月29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消滅時,地上建物無償歸屬土地所有 權人等註記事項,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自理。 六、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建物佔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