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為雜木、雜樹、果樹、雜草,未臨路。 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需經新化體育公園始能進入,可由網球場門口進入, 地勢平坦,地形成不規則型,現況地上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雜草雜木。 上開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7.
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 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