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1月26日查封時,五筆土地均未臨路,編號
3.
5土地現況 為河川邊地、雜草,編號3土地現況為河川地。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3土地在鹽水溪行水區範圍,現況為雜草地,編號
5.
5土地在土堤上,現況有未管理之果樹及雜草樹。
6.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果樹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 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 果樹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 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 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