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種植農作 物。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8.
拍賣之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為放領公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