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4.
2建物坐落;編 號3土地未臨路,其上部分有鐵皮雨遮,部分為空地。據債務人稱前開建物為其與共有人使用。 因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9.
2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編號3土地為工業區丁種 建築用地。
10.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編號 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
11.
56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此建物如經 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2.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 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 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承買,該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仍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 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僅有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本件土地及建物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 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