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建物 (北德宮)坐落,部分雜草地,前開建物不知何人管理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 占用,且部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土地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 編號
8.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