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40地號土地相毗鄰,536地號土地現種植茶樹、山藥;539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540地號土地現種植山藥。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為共有人所有、種植,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9.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