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清26098

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一段瑞柑新村17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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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15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101
保證金:
20.2
總坪數:
17
坪單價:
5.9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17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7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謝文章
謝文章
法拍專員
經紀業:一零四法拍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396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1)
1.
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一段瑞柑新村17號,建號 246,持分 1/2,101 萬
1層:53.202層:59.40合計:112.6 (2層樓加強磚造)
法院筆錄 (10)
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會同鑑價人員、警員、鎖匠現場協助實施查封,第三人陳○瑞在 場稱,房屋係其配偶黃○鈺向共有人陳○毅承租,惟租金及租期不詳等語。
3.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一節,依新北政府警察局瑞 芳分局於114年9月3日回函暨房屋現況調查稱無該情事,而民國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初勘 亦無該情事,又該報告略稱:「土地特性:屬區域計畫內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建蔽 率60%,容積率240%,可供居住及低強度商業使用的建築用地,建築物為二層樓強磚造透天住 宅,該戶一樓有客廳一?浴、廚房及儲藏室,二樓有二房和室及陽台,格局尚為方正,採光尚 可,居住品質尚可,現場2樓前陽台臥室上方平頂有盛水盤,疑似有漏水現象。」等語。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其坐落基地 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房屋占用土地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查明解決,並應自行承 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文所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 表略載: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僅拍賣第246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倘非246臨建號之共有人 拍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第246臨建號建物占用之新北市瑞芳區柑子瀨 段苧子潭小段11-
10.
12-1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時,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 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不得異議。
11.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 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 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僅拍賣第246號臨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246臨建物占用新北市 瑞芳區柑子瀨段苧子潭小段11-
12.
12-13地號土地(該2筆土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建物 與土地間之占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系封建物與新北市瑞芳區柑子瀨段苧子潭小段11-
13.
12-13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將來可能遭起訴請求拆除及 強制執行拆除之風險。
14.
本件無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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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點交
27.6 坪 / 28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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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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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點交
32.7 坪 / 202.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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