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占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拍賣 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 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 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