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5月16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如下:
2.
拍賣標的406地號土地:其上坐落民豐路437號房屋農舍,房屋所有權人亦為土地共有人,稱無租地建屋或分管協議,其占有權源不明。其餘部分為 雜草叢生之土地,據在場人張洪順(亦為共有人)稱,如有種菜則為共有 人張洪亮所種植。另本本件土地領有
3.
桃楊鎮建字第7138號農舍使用執 照,並受其套繪管制,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標的484地號土地:其上有稻田,據在場人張洪壽(亦為共有人)稱為 共有人張洪順所耕作,其上另有一磚造牛舍佔用,為共有人張洪壽所有。
5.
拍賣標的502地號土地:其上有稻田,在場人張洪順(共有人)稱為其所耕 作。
6.
拍賣標的529地號土地:其上有一無門牌之三合院(為張家祖厝)及門牌號 碼439巷50號之2層樓房屋佔用,另門牌號碼60號房屋似亦有佔用,惟地政 人員稱須鑑界才能確認是否佔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評估是否應買。
7.
拍賣標的531地號土地:目前為雜草叢生之土地,似有一墳墓坐落其上,惟 地政人員稱須鑑界才能確認是否佔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評估是否應 買。(六)拍賣標的538地號:部分為439巷道路及稻田。
9.
1274地號土地:為民豐路道路,現供人車通行使用。
10.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等,且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又本件拍賣土地應 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406地號、484地號、529地號、531地 號、538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拍賣標的502地號土地為一般農 業區水利用地;1268地號、1274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1273地 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 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另部分拍賣標的有做為道路使用,是 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查明,且拍定 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3.
本件拍賣標的406地號、484地號、529地號、531地號、538地號、1273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 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耕作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之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除其耕作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耕作範 圍內,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 注意。
15.
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 之部分行使之。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1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