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有部分臨路,目視所及範圍 均為雜樹林地。另據113年度司執字第955號執行事件之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 土地位置約在寶山鄉新湖路3段與八股路交會處。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