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未臨路,目視所及範圍均為 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51917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