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目前該屋正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有裂 痕,4樓天花板有漏水痕,依鑑定報告,建物為屋齡約24年之透天,各層前後部分為未辦保存登 記,土地屬高雄市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