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東5002

臺南市官田區葫蘆埤段101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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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40
保證金:
128
總坪數:
1,786.3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1,786.3 坪
總現值:
389.7 萬
拍後增值:
-250.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段 1010地號,面積 5,905.1 m2,持分 1/1,640 萬
法院筆錄 (10)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鐵皮搭建器材室,部分為水稻田,部分為菱角田,田垠上有七棵果樹,占有權源不明,鐵皮建物、水道、菱角、果 樹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41607號)第次二底價。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本件訂於民115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段 1010地號
5,905.1 m2 × (1/1) × 660 元 - 640 萬元
= -250.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21
2拍 不點交
21.7 坪 / 84 萬
2026/4/22
3拍 不點交
16.3 坪 / 128 萬
2026/4/29
3拍 不點交
30.4 坪 / 113.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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