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農田,甫收割完,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有三七五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 有優先承買權。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8.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土地為裡地,無臨接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 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