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建物內堆置雜物,似無人居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據鄰居 稱前居主於屋內上吊自殺身亡,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建物佔用鄰地,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7.
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 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 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 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建號14056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 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 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