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部分為雜木林地,部分種植水果、養雞。債權人代理 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證,風險自行負擔)
6.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六、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 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