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優先承買權: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 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113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又本建物其中6.24平方公尺逾越使用大埤段2018-2地號土地,請應買人注 意。
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 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 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9.
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記載,欠繳書狀費等行政規費,繳清後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