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32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士 林區延平北路8段133巷65號東方約50公尺處之空地,為碎石路面,停放大量車 輛,似作為車輛暫置區使用,以鐵皮圍欄封堵,且出入需經過未鋪設柏油,疑 似為私有鄰地之土路;445地號土地係位於自行車道「淡水河右岸2.0km」標示 牌旁涼亭往淡水河方向30公尺處之河灘,為雜木林,無人工地上物,謄本記載 部分浮覆。上開車輛、鐵皮圍欄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本件標的未臨路,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11日函稱432地號、445地號土地皆位屬本府1 00年6月8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計畫範圍內,該計 畫範圍內將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惟囿於區段徵收作業尚未完成,本 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未就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故該計畫範圍內本府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含堤防用地...等),依內政部 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於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前屬公共設施保留 地等語。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114年8月18日函稱432地號、445地號 土地目前刻正辦理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公聽會作業中,召開完畢後,檢具區段 徵收計畫書報請內政部核准區段徵收等語。以上均請應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 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八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